近日,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制定了《關于〈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〉開具有關事項的公告》(以下簡稱公告),為了便于納稅人、扣繳義務人和稅務機關理解并執行,現將有關政策規定解讀如下:
一、公告出臺背景
為了進一步優化稅務執法方式,解決現行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逐車開具問題,切實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,降低保險機構不易識別紙質減免稅證明真偽帶來的代收風險,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等“六稅一費”優惠事項資料留存備查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1號)、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〈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〉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11〕130號)的相關規定,結合我省車船稅征管實際,制定本公告。
二、公告的主要內容
(一)為了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,結合我省實際情況,公告規定:“對符合車船稅減免條件且需要開具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的車輛,如公共交通車輛,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輛,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、三輪汽車、低速載貨汽車,尚未在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、屬于應減免稅的新購置車輛等,納稅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納稅申報后,申報信息通過車船稅聯網征收子系統(以下簡稱‘子系統’),自動傳遞到各保險機構出單平臺,稅務機關不再開具紙質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。納稅人直接辦理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(以下簡稱‘交強險’)業務即可,無需向保險機構出示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。”考慮到上述車輛在原來辦理減免稅備案時開具的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,可能存在減(免)稅期限超過一年且尚未到期的情況,為保證申報數據的全面性和準確性,公告規定:“納稅人如持有減(免)稅期限超過一年且尚未到期的紙質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,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,也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。”
(二)為了明確新的代收代繳車船稅流程,公告規定:“各保險機構在受理上述車輛‘交強險’業務時,不再索要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,只需輸入車輛相關信息,若‘子系統’自動返回減免稅信息,則直接按規定辦理‘交強險’業務;若‘子系統’未自動返回減免稅信息,則需要納稅人提供完稅憑證或繳納稅款再繼續辦理‘交強險’業務。”
(三)為了滿足納稅人可能存在因到異地辦理機動車“交強險”等原因需要開具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的需求,根據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〈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〉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》(國稅發〔2011〕130號)的規定,公告明確:“納稅人因到異地辦理機動車‘交強險’等原因需要開具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的,在辦理納稅申報后,主管稅務機關應予以辦理。”
三、施行時間
根據“稅收規范性文件發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執行的,可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”的規定,鑒于本公告有利于納稅人的實際,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國家稅務總局黑龍江省稅務局關于《車船稅減免稅證明》開具有關事項的公告